【公告】本部落格移到新的網址囉!

本部落格已經搬至以下痞客邦新網址↓↓↓


MD│美杜莎Design


http://medusadesign.pixnet.net/blog


本文引用自sammi12 - 『素材-特殊符號』Ⅲ


愛心符號❤特殊符號表

愛心符號怎麼打?不用打直接複製最快,目前共收集五種愛心符號。


★星星特殊符號表

星星符號怎麼打?不用打直接複製最快,目前共收集九種星星符號。


 箭頭.特殊符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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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sammi12 - 『素材-顏文字』Ⅱ


 第一部分:基本表情:

 

得意 <( ̄︶ ̄)>   乾杯 []~( ̄▽ ̄)~*   滿足 ( ̄ˇ ̄)   沒睡醒 ( ̄﹏ ̄)    狡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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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sammi12 - 『素材-顏文字』Ⅰ


顏文字

 

 (ˇˇ)  ( ´,_)b  ( ´థ౪థσ  (д )  (⊜‿⊜✴  (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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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聯合新聞網

    在部落格內,以音樂檔案或超連結方式連結音樂網站的網址等方式,
    供人試聽、下載音樂,是違法的。國內近期已有多起部落格作者(bl
    og-ger)因此違反著作權法,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
    國內盛行網路部落格文化,部落格作者常以文章配上優美的音樂,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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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陳怡妏/台北報導

部落格上的個人品酒心得涉嫌廣告?台北新浪網日前有一篇部落長寫的品酒文章,遭到台北市政府去函,指其涉嫌替酒品廣告、卻未加註警語,請修改文章,否則將處以十萬元的罰款。

新浪網部落格首頁隨後刊出一則公告,說明收到台北市政府來函的內容,請會員寫文章要小心,避免觸法。公告一出,引起網友滿心疑惑。

網友的疑問是,只是寫日記,沒有打廣告的意思,為什麼這樣也不行?甚至網友直接開罵「又一個神經病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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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s Provider,下稱ISP)牽涉的內涵及服務行為之類型極為複雜,就其提供之服務及內容,約略可分為:(a)連線服務提供者 (connection service provider);(b)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caching service provider);(c)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 provider);(d)搜尋服務提供者(search service provider)等類別。網際網路世界與實際世界同,均受國家整體法制之規範。在實務上,網際網路常見之違法行為,包括侵害著作權之罪、刑法之誹謗罪、妨害秘密罪、賭博罪、妨害電腦使用罪、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電信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 

 

    ISP自己在網路所為之著作權侵權行為,自受著作權法之規範。但網路使用者利用ISP的服務所為之著作權侵權行為,ISP是否應負責?則應依著作權法及民、刑法相關規定予以判斷:亦即當ISP對於他人利用其服務遂行之侵權行為有侵害或幫助的故意,而仍繼續其服務時,司法機關得視其情節,依刑法共犯或幫助犯相關規定,處以刑事責任,並依民法與實際侵權行為人連帶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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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科技的發展,對人類生活產生根本的變化,天涯若比鄰,無遠弗屆,至為便利。網路環境下,增加著作的散布空間,如運用得宜,可以發展電子商務,可是,如果運用失當,將增加侵害著作權的機會。因此,如何在網路上合法利用別人的著作,已成為我們每個人日常生活必須具備的基本常識。

    為保障音樂、電影、圖片、照片、電腦軟體、書籍等著作在網際網路上的合法利用,我國著作權法已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把自己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散布,提供別人瀏覽、觀賞、聆聽或下載的權利,這是權利人獨享的權利,我們稱它為「公開傳輸權」與「重製權」。換句話說,每個人上傳、下載、轉貼及傳送著作的行為,除了合理使用外,原則上應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的行為。在網路上傳輸別人的著作,縱然對著作有實質推廣、宣傳的效果,但是仍然要獲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後,才可以使用,如果沒有經過合法授權,就把別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網友分享利用,那是一種不尊重著作權的網路盜版行為。

 

    近幾年,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下,著作權保護獲長足進步,在市場上已難買到盜版光碟等侵害物。但隨著台灣上網人口的增加,網路盜版也呈現成長的趨勢,值得重視!因為網路盜版與實體盜版同樣都是侵權,而網路盜版所造成的侵害,包括人心的腐蝕與產業的衝擊,更甚於實體侵權,我們必須共同來設法防止與改善。因為你我都可能同時是著作的權利人和利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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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是近年來熱門、新興的商業交易模式,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各式各樣商品在網路上呈現,提供民眾查詢、購買之管道。惟網路世界如同實體世界一般,仍然受法律規範,民眾有時於網路上拍賣音樂或視聽光碟片(下稱影音光碟),卻成為權利人追索之對象,才發現自己行為可能已觸犯法令而不自知。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別呼籲民眾對於在網路上拍賣影音光碟之法律規範,應加以注意。

 

智慧財產局表示,民眾於網路上拍賣影音光碟,最主要有三種情況:

1. 將買來之合法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賣;

2. 將自實體世界(零售店、夜市等)買來之盜版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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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友繳費成為軟體網站之會員後,並非當然可以透過該軟體「重製」或「公開傳輸」網路上他人的音樂著作 
(一)網友未經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軟體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例如:P2P搜尋軟體),任意在網路上交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涉及侵害音樂與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二)網友向軟體業者繳交會費成為會員而使用該業者所提供之軟體與平台,其會費僅屬使用該軟體的對價。易言之,如網友透過該軟體與平台大量交換使用他人的音樂與錄音著作,則可能會發生侵害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之問題。網友切勿以為繳交會費,即可無限制利用他人音樂著作。 
二、一般民眾透過軟體業者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之法律效果 
(一)一般民眾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透過軟體業者所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時,其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了重製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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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網路交換軟體 
(一)網友使用網路服務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P2P)傳輸檔案時,將同時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兩種著作利用行為,即使上傳檔案之動作非其所能控制,且可能只傳輸檔案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在此等利用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亦相當有限之情況下,該共同完成傳輸之網友即可能已觸犯著作權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只要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即有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 
(二)至於提供P2P交換軟體的業者,雖非實際從事「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人,如有誘使網友下載其提供之P2P軟體,並鼓勵網友在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下,進行下載、上傳等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而藉此獲取利益,將視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民、刑事之責任。至該業者對於使用者之後續著作權侵害行為,在民事上是否成立「共同不法侵害」、「造意」或「幫助」;刑事上是否另成立「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另行判斷。

 

貳、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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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為均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應負民、刑事責任。又於網路上分享,因網路無遠弗屆,其合理使用空間有限,併予說明。

一、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9119111 

)下載:指下列行為:

1、打包離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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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及發展

隨著網路走入家庭與個人,新的網路應用更是前仆後繼不斷出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廣大網路使用人所共同參與的Web2.0模式,部落格的應用即屬其具體代表之一。據美國iResearch市調公司之調查結果顯示其快速成長的趨勢。已蔚為全球網路應用Web2.0新風潮。

大多數成功經營的部落格,多由分享個人的心情故事、抒發個人見解與觀點開始,逐漸演化成專業知識、專業領域社群,並進而結合評論或專欄的專業化角度來運作與創作作品,亦與利用他人著作產生密切關係。由於部落格快速成長與使用者大幅的增加,部落格不但受到主流媒體與投資者的注意,也更進一步發展出更新的應用及商業模式,這些新的發展趨勢,也突顯出未來可能衍生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二、部落格使用型態與其著作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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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站長或網友可否任意轉貼、收錄或作其他利用?

「急~XXX老師的營業秘密法考試題型…」、「今年10月中日本北海道自由行行程安排分享…」、「公館十大熱門小吃試吃全紀錄…」,隨著網路書寫與通訊成為人際溝通不可或缺的一環,類似的問答模式或經驗發表,也成為許多現代人的共同生活經驗,像是,學生在BBS上詢問授課教師風評、請求作業支援、專家在雅虎知識上回答各種疑難雜症、網友們在討論版上分享旅遊經驗、各式私密的自言自語也從早期自建網站(website)、個人新聞台轉變為今日的部落格(blog)形式。這些數位化的文字隨著網際網路的普遍使用,一再地以不同形式接力傳播,相關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也隨之產生。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明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凡是符合第1篇第2題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無論其類型(文章、漫畫、攝影或短片…等)、發表處所(BBS站、討論版或個人新聞台),都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並且從創作完成時起即受保護。例如:彎彎擺在個人網站上提供下載使用的MSN大頭心情圖片,或者知名網路作家痞子蔡蔡智恆成名作〈第一次的親密接觸〉,是先以連載形式發表於成大資訊所BBS站,因廣獲好評而集結出版。因此,對於這些受保護的著作的轉貼、轉寄、收入精華區或其他利用散布行為,原則上,必須經過著作人同意或是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才能合法利用,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幾種常見的情形分析如下:

一、網友將好文剪貼存檔供自己利用
首先,單純在BBS或網頁上瀏覽文章內容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屬於同條第3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並不在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重製權範圍內。至於有些人習慣將文章下載、寄回或剪貼存檔細細品味,或者為避免長時間注視電腦螢幕眼睛疲累而列印成紙本閱讀的情形,則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的「重製」行為,必須有著作人同意授權或是合於合理使用才可為之。一般來說,選擇在BBS或公開討論版上發表文章之人,對其讀者可能經由網路連線以線上瀏覽、下載或列印等不同方式閱覽其著作,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可認為已以默示方式同意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利用行為,因此,像是存檔在個人電腦或印一份紙本自己看,可以認為在作者授權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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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現自己的文章被人大量截取至痞客邦中,可至痞客邦客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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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基本檢舉文章被盜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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彎彎(1981年8月16日)

本名:胡家瑋

台灣知名網路圖文創作家。「彎彎」之名是取自1980年代台灣電視公司知名連續劇《星星知我心》,因該劇飾演「彎彎」一角之童星,其本名恰好也叫胡家瑋。亦是台灣第一位拍攝電視廣告(台灣固網彎彎篇)甚至跨足電影界的部落客。2011年,網路作家九把刀為她在《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中,設定「胡家瑋」一角,為女主角沈佳宜的好友。但實際上彎彎本人為台北人,因此此一角色應為應劇情需要所作的虛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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彎彎畢業於復興商工美工科。畢業後親友及老師勸說,鼓勵其繼續升學,往美工設計的學業更上層樓,但彎彎直接投入設計職場。雖起步時期月薪不到一萬元,但在2004年10月,開始於無名小站設立個人網誌,在網路分享業餘創作,以辦公室工作感受為主題之有趣MSN大頭貼而走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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