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陳怡妏/台北報導
部落格上的個人品酒心得涉嫌廣告?台北新浪網日前有一篇部落長寫的品酒文章,遭到台北市政府去函,指其涉嫌替酒品廣告、卻未加註警語,請修改文章,否則將處以十萬元的罰款。
新浪網部落格首頁隨後刊出一則公告,說明收到台北市政府來函的內容,請會員寫文章要小心,避免觸法。公告一出,引起網友滿心疑惑。
網友的疑問是,只是寫日記,沒有打廣告的意思,為什麼這樣也不行?甚至網友直接開罵「又一個神經病政府」!
第一時間「日記下架」
分享品酒心得被檢舉的新浪部落長姞米婆婆,第一時間已將涉嫌違法的文章拿下。她在回應網友詢問時指出,文章只是要分享以特價買到的好酒,因此文中註明酒的價錢,還附上美美的酒瓶照片,寫文章真的不是在替酒宣傳,也沒有鼓勵大家喝酒之意,標題也寫著「不常喝酒」,沒想到卻被檢舉涉嫌違法。
連續二次收到北市府公文的新浪網,為免部落長又寫出違法的文章,二月二十二日在經營日誌中發布公告指出:「有些部落長會在部落格中與大家分享喝酒的相關生活體驗,但是在網路上菸酒相關文章是被給予較高審核標準的,所以有時候可能只是單純分享品酒的生活,卻有可能遭到檢舉並處罰」。
有廣告嫌疑?版主訝異
新浪網部落格管理人「大紅」表示,被檢舉的部落長,共同之處是網誌中張貼了酒品的近拍照片,可能因此受罰。不過他認為,利用部落格寫日記、分享經驗已經是許多人的習慣,收到台北市政府的公文時有些訝異,從來沒想過個人的飲酒心得會被視為廣告,但基於政府來函必須處理,立刻請會員配合修改文章。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台北市財政局表示,菸酒管理法第卅七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部落格中的文章雖然是個人的心情日記,但若有可辨識品牌的圖片、酒名、價格、購買地點及促銷意圖等,就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除了新浪網以外,奇摩、蕃薯藤的部落格也有刊登文章遭檢舉,違反菸酒管理法。
著名部落格刊酒文遭檢舉
台北市財政局指出,如果經營部落格的是商家或有廣告合作,第一時間就開罰;寫心情日記的部落格,在文章中只要有酒名、圖片,就有違規的嫌疑,如果文章中還有「某牌酒很好喝,大家可以試試」之類的文字,即可視為有宣傳的意圖。但考量個人可能不為營利、販售,是先發函限期改善,未改善才開罰。
飲酒心得視為廣告 有爭議
陳怡妏/台北報導
個人在部落格上寫品酒心得,卻遭政府機關認為是在打廣告,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對此,法界人士與傳播學者認為,行政機關依法行事,但在執法前應先對「廣告」一詞有更清楚的定義,也應該針對部落格的特性調整執法的的範圍。
台北市法規會主任委員陳清秀表示,將部落格上個人的飲酒的心得視為「廣告」,不太恰當。一般認定的廣告都是以商業為目的,個人常無此意圖,但網路上也不乏將商業型態包裝成非商業型式的廣告,因此實際認定上,要靠主管機關如何解釋法令。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執業律師王啟安表示,菸酒管理法屬行政罰,有事證即可處罰,但因法條中並無對廣告一詞有清楚的界定,因此廣告一詞的認定即採世俗定義,而單純在寫日記的人,並不會有廣告意圖,因此規範部落格時,行政機關依何來認定飲酒心得是廣告,是爭議之處。
王啟安指出,主管機關在認定時應提高標準,要針對每一個案是否有營利意圖來斷定,若只是以有圖片、有酒名等來認定有廣告意圖,恐怕太過氾濫。
部落格是資訊交流的媒介,十分個人化。經營個人部落格兩餘年、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講師陳順孝表示,台灣民眾使用部落格,比較多是一種個人經驗的社交延伸,部落格是做為和朋友間聯繫的管道,可代替直接聊天或是MSN,如果個人將喝到一瓶好酒的心得寫成文章、放在網路上和朋友分享,卻被視為是廣告,這樣的認定可能不太恰當。
銘傳大學新聞系副教授許志嘉表示,網路是新興的世界,目前法律對網路還沒有全面、具體的規範,部落格、網誌使用者有個人,也有具營利目的的人,要將之納入菸酒管理法之下,主管機關在違規的認定上,要掌握好尺度。
小說提到酒 記得加警語
陳怡妏/台北報導
在部落格分享品酒心得,文章被認定為廣告,網友們反應不一。大部分網友認為,發抒自己的心情或與網友分享心得卻被認為違法,政府未免矯枉過正。
遭檢舉的新浪部落長認為政府是在做宣導;有網友表示,在自己家裡寫些有的沒有的,也會有問題,真是難為政府了;也有網友回應指出,只是單純分享心得,應該沒有幫酒商打廣告的意思。
一位化名為「豬老大」的網友,在自己的部落格中指出,看到新浪網系統公告,讓他啼笑皆非。「豬老大」認為,若是業者用部落格來作廣告宣傳,理當依法行事;但若是一般使用者寫一篇小說提到菸酒,就得加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警語,那也太矯枉過正了吧!
「豬老大」還表示,有空要作個「飲酒(吸菸)過量,有害健康」警語的小貼紙,提到菸酒就加上圖片連結,或是作個外掛程式,偵測菸酒關鍵詞彙,就自動加上警語,這樣就萬無一失了。
有意見的網友不只是喊不爽而已,有位網友在文章中將菸酒管理法相關法條一一羅列在網頁中,他在文章中提到,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三至十五條有補充「菸酒廣告的定義」,但他批評說,定義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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