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友繳費成為軟體網站之會員後,並非當然可以透過該軟體「重製」或「公開傳輸」網路上他人的音樂著作
(一)網友未經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軟體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例如:P2P搜尋軟體),任意在網路上交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涉及侵害音樂與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二)網友向軟體業者繳交會費成為會員而使用該業者所提供之軟體與平台,其會費僅屬使用該軟體的對價。易言之,如網友透過該軟體與平台大量交換使用他人的音樂與錄音著作,則可能會發生侵害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之問題。網友切勿以為繳交會費,即可無限制利用他人音樂著作。
二、一般民眾透過軟體業者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之法律效果
(一)一般民眾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透過軟體業者所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時,其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了重製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二)一般民眾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利用交換軟體下載音樂檔案時,除有前述「重製」之情形外,下載後的音樂如果存放在可與他人交換檔案的資料夾內,使他人能夠透過交換軟體到個人的電腦資料夾內取得音樂檔案再由第三人下載時,此時同時構成「公開傳輸」的行為,已經不是單純的下載行為,因此,縱然民眾下載之目的係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由於網路無遠弗屆,此等網路上利用交換軟體的公開傳輸行為,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提醒民眾應特別注意。
三、網站業者提供軟體及平台供一般民眾交換音樂檔案之法律效果
(一)網站業者於網路上提供各種音樂供人下載,也會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如其未事先取得各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則亦會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二)另網路平台業者如以未經合法授權之音樂或其他檔案為誘因,並有向網友收取費用或坐收利益之行為而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軟體(例如P2P),供網友下載未經授權之檔案,此一提供行為亦會被視為侵害著作權,平台業者亦有民、刑事責任(請參考96年7月11日經總統令公布通過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97條之1及第93條第4款等規定)。至該業者對於使用者之後續著作權侵害行為,在民事上是否成立「共同不法侵害」、「造意」或「幫助」;刑事上是否另成立「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另行判斷。
四、一般民眾參加交換軟體網站,與他人交換各種有著作權的音樂資訊時應注意事項
(一)應該要注意勿將自已電腦中未經授權的音樂資訊,存入交換資料夾內,提供其他網友交換下載。
(二)應選擇已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合法網站,支付使用報酬後,始進行著作內容之上傳、下載與交換,以免誤觸法網。
五、 你我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制度的未來
科技進步與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使得各類著作(包括音樂、電影、電子書、電腦軟體等)更容易流通、更易取得。交換軟體此項科技本身不是違法的,真正構成違法的是當事人不當的行為,與其使用的技術無關,一般民眾透過網路,利用別人的著作,與現實生活一樣,仍然應依照「使用者付費」及「授權利用」的市場供需制度,使用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下載及交換的合法網站,避免下載未取得授權或來歷不明的音樂,才能在享受科技帶來便利的同時,保護自己不致觸法,也保護別人的智慧財產權。
因為所有的著作都是著作人的智慧結晶,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利用別人所創作的智慧結晶,而謀求一己的利益的話,不但對著作人不公平,且將導致沒有人願意從事創作,進而造成國家競爭力的下滑,文化素養亦將日益低落。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國人都遵守著作權法,建立尊重著作權及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不但著作人可因此獲得經濟上的補償,而樂意繼續從事更新創作,促使著作廣為社會大眾所利用,進而使整個國家、社會均蒙其利。因此,保護智慧財產權不但要靠政府的努力,也需要民眾的支持,你我今日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的未來,請拒絕免費盜版音樂、向非法的行為說「不」。
中華民國94年3月編印
著作權及營業祕密諮詢服務電話:02-87322983、87322792、87321452、23767182
原文: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62&ctNode=7561&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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