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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為均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應負民、刑事責任。又於網路上分享,因網路無遠弗屆,其合理使用空間有限,併予說明。

一、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9119111 

)下載:指下列行為:

1、打包離線閱讀

2、直接列印

3、將軟體抓來使用

4、將他人傳送之電子信件從Hell Server上傳回自己之電腦

 

二、電腦網路利用著作須知

(一) 網路管理者:
1. BBS站主應張貼聲明,貼文者如未明示同意他人轉貼者,網友應先行徵得同意始行轉貼。 
2. 站主在製作精華區之前,應徵得相關圖、文著作財產權人重製及編輯之授權,並標示原作者之姓名或保留其簽名,如欲改變著作內容者,且需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授權。 
3.於網路論壇鼓勵網路使用者非法上載著作者,可能構成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4. 明知為非法上載之著作,而留在其管理之網路供他人下載使用,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5. 網路管理者對於網路使用者利用其提供之服務進行侵權之情形,於符合著作權法第90條之4之共通免責要件及同法第90條之5至第90條之8之各別免責要件時,即可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二) 一般利用者: 
1. 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如已成為公共財產(Public domain)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但是在利用時要注意不可侵害作者之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 
2. 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如非公共財產,使用者之使用行為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行為人進行上表在前述表列10種行為之前,均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三) 於網路上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 
1. 民事責任:詳見著作權法第84條、第85條及第88條規定。 
2. 刑事責任:詳見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5條規定負刑事責任,刑期最重者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86&ctNode=7561&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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